渝教人〔2010〕6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四)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
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6-17日,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2)。
(五)成绩公布
2010年11月1日市教委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名区县教委人事科申请查询,市教委统一组织查询后将结果返回区县教委人事科。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⑴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⑵参加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⑶2011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201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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