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面向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与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鼓楼区的公民。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1、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户籍在鼓楼区或工作单位在鼓楼区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鼓楼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报名时间与地点:鼓楼区教育局人事科(地址:福州市津泰路146号,联系电话:0591—87677797)。
报名时应随带下列原件:
1、毕业证书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证明;2、身份证;3、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4、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5、《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原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证书。6、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2张(黑白、彩色均可,相片背面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装好)用于《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教师资格证书》。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发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所有表格统一使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文字要规范。
申请人将上述所有材料复印件送达鼓楼区教育局人事科,并凭申请人身份证领取《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还需提交电子照片一张,电子照片以身份证号码命名,拷入U盘上交。
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时认定机构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退还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
四、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与要求
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初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3年级相应学科的教材,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使用幼儿园大班教师用书。
考试办法: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考试成绩当场亮分,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领取教师资格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鼓楼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医院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体检者不需空腹,应在规定时间的当天上午8:00前,随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一寸近照1张(黑白、彩色均可)、体检费、体检表,进行体检。
六、收费标准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考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2、根据闽教师[2006]1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9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个人向医院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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