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双语”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0〕1号)以及自治区《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新党组〔2008〕14号)、《转发自治区统筹管理中小学“双语”教师补充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8号)的精神,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双语”教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新疆户籍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历)届毕业生以及内地户籍在新疆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应(历)届毕业生。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
3.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4.中小学校在职在编教师;
(二)报考条件
1.3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双语”教育工作;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背景;
5.一、二、三类县(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的本科、专科高职学历,含“3+2”高职学历,不含成人类学历);四、五、六类县(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原则规定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具体范围同上),但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大专(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允许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要求见岗位表)。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证书。小学、初中、高中教学岗位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必须分别达到3、4、5级或相应水平。汉语系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具备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拟聘岗位的学历要求:报考小学阶段岗位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阶段岗位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初中、高中“双语”教学岗位,HSK等级必须分别达到5、6、7级或相应水平;报考小学、初中、高中少数民族“汉语”学科岗位,HSK等级必须分别达到6、7、8级或相应水平(对于汉语系考生及没有HSK考试等级证书的“民考汉”考生,需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证书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
具体要求详见《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双语”教师岗位表》(请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人事人才网查询,网址http://www.xjedu.gov.cn,http://www.xjrs.gov.cn,10月9日10:00公布)。
7.未入编“双语”临时编制教师报考可不受上述第1、5、6项条件限制。
三、招聘岗位及工作安排
招聘教师岗位详见《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双语”教师岗位表》。
招聘到县以上(含县)中小学校的教师,先下派到乡镇学校(农村特设岗位学校)工作3年,在乡镇学校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返回县以上招聘学校工作。招聘到县以下学校的教师定编定岗在招聘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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