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荔湾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信息
为满足我区教学工作需要,我局拟公开招聘中小学工作人员50名。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第13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荔湾教育简介
荔湾区一直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荔湾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走内涵式教育发展之路,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及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激励广大教师热爱荔湾教育、奉献荔湾教育。在全区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位于全市前列。登陆荔湾教育网(www.gzlwedu.net.cn)以及各学校网站可了解荔湾教育详细情况。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聘我区学校工作人员,为荔湾教育作出贡献。
二、招聘的岗位及数量
中小学工作人员共50名,其中中学教师47名,小学教师2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1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聘用人员按国家、省、市以及荔湾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三、招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
详见附件。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含增城市、从化市)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具体条件
详见附件中各岗位具体招聘条件。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时间:2010年12月29-3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2.地点: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广州市多宝路58号),报名咨询电话:020-81932982。
3.注意事项: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每位应聘人员仅限报考一个岗位。每位应聘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报名时须递交的资料:
①大一寸同底彩色蓝底免冠近期照片三张;
②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应聘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递交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应聘人员应在2011年1月7日前凭身份证原件亲自到报名点确认报名并领取准考证,若不能按时领取准考证的,则取消考试资格;报考期间不能使用不同的身份证;
(4)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时还需提供本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本人有效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或须在报到之日起180天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若不能按时取得,则取消聘用资格。
如应届毕业生在2011年7月31日前无法获得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则取消聘用资格。
(6)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4.报名费20元/人,考务费30元/人,合共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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