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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海宁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新教师简章

2011年浙江省海宁市教育系统首批公开招聘新教师简章

  因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00名(计划详见附件),具体事项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1年3月3日上午9∶00~下午3∶00。

  (二)地点:海宁市人才市场(市行政中心三号楼一楼)。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海宁市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海宁市户籍或生源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2009及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非师范类仅限本科及以上学历,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报考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英语、高中物理、高中化学、高中生物、高中历史岗位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放宽户籍或生源:

  1.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不限户籍或生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放宽到浙江户籍或生源:

  (1)大学期间获得2次二等及以上校级年度奖学金的;

  (2)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三)报考小学音乐、小学(初中)体育、职高(服装、舞蹈)的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浙江户籍或生源。

  三、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有志于海宁教育事业。

  2.取得相应教师资格(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及2009、2010届大专师范类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或师范证明材料,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凭认定教师资格所需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合格证明)。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应聘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的,教师资格证报名时不作要求。

  3.报考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的,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其它教师岗位的,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报考岗位一致或相近。

  4.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具体条件详见招聘计划“要求”。

  四、招聘程序和录用办法

  1.初审:应聘人员填写《海宁市教师招聘报名表》一份,凭身份证、毕业证书(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教师资格证(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201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凭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考试合格证明)、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凭户口簿中迁往高校的户口页确定生源)、相关获奖证书、特长审定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并提供近期一寸同底彩照2张进行资格初审。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初审所有资料到招聘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岗位需求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或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3.考试:考试采用笔试(体育岗位为:专业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二科,满分均为100分。按学科专业知识成绩70%+教育教学理论成绩30%计算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2)体育岗位专业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专业理论笔试+技能测试)+教育教学理论笔试,三个单项满分均为100分。按专业理论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成绩40%+教育教学理论笔试成绩30%计算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根据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技能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3)面试:“说课+提问”满分为100分,“艺术特长展示”满分为50分,有“艺术特长展示”要求的岗位面试内容为“说课+提问+艺术特长展示”,总分为150分。其余岗位面试内容为“说课+提问”,总分为100分。“说课+提问”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

  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综合成绩(体育岗位按:专业能力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审考察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靠前,体育岗位以专业能力测试成绩高的排位靠前)。

  4.体检、考察、公示:入围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后,由教育局统一组织考察。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对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对象,由人事局、市教育局分别在海宁市人才网、海宁市教育网进行公示,时间7天。

  5.录用:按照“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用人员及岗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对象必须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本招聘简章由海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3-87226129,87223148

  监督电话:0573-87289038、87289039(海宁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

  海宁教育网:www.zjhnedu.com

  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

  海宁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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