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甬教人〔2008〕12号)文件精神,宁波市教育局决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编制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数量
宁波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共计74名。招聘学校、岗位、数量、要求详见附件2。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及违法记录。
(二)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心理素质。
(三)学历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具体见各学校招聘要求(详见附件2)。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应聘语文学科教师的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应聘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可放宽到2011年6月30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应聘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师的应届毕业生,应聘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及其它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先应聘,但须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普通话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与招聘岗位一致或相近。
(七)身心健康,体检合格。体检参照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八)具备相关学校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附件2)
三、招聘基本范围(符合下列范围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历届毕业、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浙江省生源、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人员户籍可适当放宽(详见各学校招聘其它条件)。
(三)已在宁波市高中学校连续任教一学期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编外教师。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已与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签约为事业编制岗位的人员,现已在事业编制教师岗位任教的人员,不在本次招聘范围之内。
四、招聘原则及办法
(一)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原则。本市户籍、家境贫困(凭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家庭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家庭证书,或劳动部门出示的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有关招聘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到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分两个环节,先进行笔试,再进行面试(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及综合素质测试),均采用百分制。
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综合知识,一般招聘岗位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课堂教学能力、相关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仪容仪态,一般招聘岗位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应聘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专业的教师及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其中必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或实践操作测试。
(四)笔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依据各招聘岗位笔试成绩、参加笔试人数确定参加面试(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及综合素质测试)人员。应聘人数10人以上的招聘岗位,按招聘岗位数的1∶6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应聘人数6-10人的招聘岗位,按招聘岗位数的1∶5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应聘人数3-5人的招聘岗位,按招聘岗位数的1∶4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面试(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及综合素质测试),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为笔试合格成绩;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为笔试合格成绩。
招聘岗位应聘人数不足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五)市教育局组织相关学校,按照上述比例对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及综合素质测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直接予以淘汰。面试(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及综合素质测试)采取上课、试讲及其它适当形式。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相应比例将笔试和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岗位、学校具体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岗位,可视实际情况经市人事局核准后适当简化招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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