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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11年学生辅导员招聘启事

武汉理工大学2011年学生辅导员招聘启事

  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结构,提高学生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2011年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生辅导员。招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相关学院,按照辅导员的应聘条件及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招聘有关事项如下:

  一、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

  1、岗位职责

  (1)开展深入细致的学生思想教育、辅导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2)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3)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组织开展学生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

  (4)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建设。

  (5)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畅通信息渠道,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6)开展学生的学年鉴定、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工作。做好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及发放,开展学生生活园区的文化建设和园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7)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8)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

  2、招聘条件

  (1)中央部属“211”高校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本科学习阶段取得中央部属“211”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

  (3)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4)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5)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6)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阶段成绩均在良好以上,英语达到国家六级水平(取得六级证书或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7)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学生工作的要求。

  二、招聘程序

  1、报名及资格审查

  3月10日至4月15日,应聘者到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科(联系电话:027-87658102)现场报名,递交《武汉理工大学2011年学生辅导员应聘报名表》和身份证、本科(硕士)毕业证学位证、英语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外地应聘者可将《武汉理工大学2011年学生辅导员应聘报名表》和其他相关证件和证书等材料的电子档发送至whutxgb@163.com主题需注明“应聘辅导员”字样)。

  4月16日至4月24日,学校按照应聘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应聘者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应聘者所在单位。(

  2、笔试

  4月25日至4月30日,学校将组织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以闭卷方式统一进行笔试,笔试内容以《申论》为主。笔试结束后,学校按照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划定分数线,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名单。

  3、复试

  5月4日至5月10日,学校对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者进行复试,复试内容包括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考核、从事辅导员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能力测试。复试结束后,将按应聘者填报的志愿把通过学校复试的应聘人员名单送达各学院。

  4、学院面试

  5月10日至5月15日,学院对分配的候选人进行面试,面试内容由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最终在计划指标内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5、签订协议

  (1)人事处通知确定人选到指定医院体检,并要求及时将体检结果报人事处。

  (2)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人事处与毕业研究生签订就业协议,若属调动则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3)毕业研究生凭派遣证、学历证、学位证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调入人员凭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办理报到手续。

  三、其它

  1、新聘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2010—2015年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执行。

  2、新聘辅导员要与学校签署聘用协议,首聘期限为四年,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享受学校同等人员待遇。

  3、新聘学生辅导员在试用期或见习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终止聘用协议,退回原单位或毕业学校:

  (1)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3)隐瞒、伪造档案材料;

  (4)隐瞒既往病史或身体状况不适应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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