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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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责任书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56号)精神,实施特岗计划县政府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特设岗位教师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地方财政承担特设岗位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工资性补助拨款20540元部分和必要的交通费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保证3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
三、特设岗位教师当年不能按期纳入正式编制的,当地政府保证享受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直至进入正式编制。
县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