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的良好秩序,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在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管理并完成各项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考试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考生信息汇总,命题、制卷、评卷、成绩发布,召开考试工作部署会议,考试巡视,对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全面分析等工作。市(州)教育局具体负责考试报名,准考证编排、打印和发放,考点设置,组考工作,对考点学校的考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试卷运输、保密保卫等工作。考点学校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考务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考试保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五条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工作责任,市(州)教育局与各考点学校签订《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责任书(样式)》(附件1)。
第二章 报 名
第六条 报名对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截止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报名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条 报名办法:报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个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考生一年内只能在一个市(州)地域内报名一次,不可异地重复报名;考生在异地重复报名的,经查实后,由省教育厅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
第九条 报名信息
1.全省采用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管理系统处理考生报名信息。市(州)教育局负责做好考生报名信息的初始录入工作。教师资格考试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考生下列信息:序号、考生姓名、考点地区、申请教师资格类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其他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系统允许长度不超过20个汉字的中文名字,输入考生现用名,必须和身份证姓名一致。
3.身份证号码: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号码。
4.序号:考生序号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编排,范围从1至99999,中间可以间隔,但不可以重复。
5.准考证号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编排与系统自动生成相结合来确定。准考证号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2、3、4位为年份,第5、6、7位为市(州)代码,第8位为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类别代码,第9、10、11位为考室号,第12、13位为座位号。各市(州)教育局汇总本报名点考生信息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管理系统随机编排自动生成准考证号码。
第十条 报名工作要求:市(州)教育局须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手续,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指导考生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核实核准考生报名信息,按时完成报名工作。
市(州)教育局在报名工作结束后,须整理好《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做好存档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报名信息按系统要求汇总上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考生报名信息审核完毕后,将考生报名信息反馈给各市(州)教育局。各市(州)教育局依据反馈后的考生报名信息统一打印准考证,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市(州)教育局钢印,于考试时间7天前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