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教人〔2014〕8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我省从2015年1月起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现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附件1),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起,凡在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免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仍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在我省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的考务管理规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加强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各高等学校和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组织实施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的考务工作。有关高校、设区市教育局的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面试考官的选派工作。
四、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各设区市考区参加笔试,面试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其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笔试、面试均由各设区市考区负责。
五、已取得我省教育学、心理学(以下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应在2016年底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面试合格的由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发给合格证(有效期2年)。持有我省“两学”合格证和有效的教师资格面试合格证的人员,可按程序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两学”合格证书2019年1月1日起失效。今年10月,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最后一次“两学”考试,重点面向已取得单科合格证的人员。2015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两学”考试,也不再对“两学”单科合格人员进行补考。
六、2015年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不再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他认定程序不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七、各有关高校要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做好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后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衔接工作,注意强化2015年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教师基本素养、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师范类专业学生中小学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
八、教师资格考试涉及收费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九、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时间紧、任务重,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慎实施,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我省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起始时间、考试对象、考试内容和形式等,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支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2.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主要政策问答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附件2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主要政策问答
1.什么是教师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2.设立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是什么?
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
教育部从2011年起在湖北、浙江等十个省份开展试点,2013年8月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作为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政策依据。
3.教师资格考试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是哪些人?
2015年1月起,凡在我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其中,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教育硕士,免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仍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性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7.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方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我省由谁组织实施?
在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考区的考务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9.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怎么安排?
2015年起,全省每年举行两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发布。
10.在我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我省;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学历。
1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依据是什么?有无教材和参考书?
命题依据是教育部发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考试标准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大纲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教师资格考试无指定教材和参考书。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主要考核什么?
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1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主要考核什么?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1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几种类型?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15.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2个: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保教知识与能力》。
16.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2个: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17.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3个: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又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
18.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3个: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科目三《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纳入面试环节一并考察。
19.申请人在哪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申请人一般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设区市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高校在校学生可以在学校所在设区市参加考试。
其中,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各设区市考区参加笔试,面试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
20.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登录后进行注册,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选择考点、考试科目。
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后,需按时到省教育考试院指定考点,现场审核确认报考信息。
报名审核通过后,考生应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公布的时间内登陆账号,自行打印准考证。
21.笔试、面试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多长?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22.考试合格和教师资格认定有什么关系?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首先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所需其它条件。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报考种类和笔试科目相一致。
23.已取得“两学”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如何与教师资格考试衔接?
已取得我省教育学、心理学(以下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应在2016年底前,参加由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面试合格证有效期2年。
持有我省“两学”合格证和有效的教师资格面试合格证的人员,可按程序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两学”合格证书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24.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后,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符合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可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向相应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25.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笔试和面试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标准分别收费,其中笔试按照考生报考的科目分科次收取。收费具体标准请向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咨询。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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