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5年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要求,现就2015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一)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1.按照“国标、省考”的要求,自2015年起,我省将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笔试与面试的科目、试题、方式、标准、时间、合格成绩有效期等,均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纳入面试环节,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确定面试标准。
3.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专家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由相关部门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二)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自我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起,将提高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并改革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办法。
1.提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过渡办法
考试改革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1)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自2015年8月1日起,自考、成招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3)凡2014年参加省级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者,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时可直接参加省考面试;省考面试仍不合格者,原笔试成绩作废,重新参加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三)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我省目前先行试点,待试点工作成熟后,再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试点期间,暂不包含其他教育机构(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自2015年开始,我省将选新乡市作为注册试点。
二、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一)主要任务和内容
1.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2.报考对象和条件
(1)报考对象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户籍或人事关系应在河南省。
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毕业时可持毕业证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④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学校所在地报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考试的内容与方式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
①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文化素养,以及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笔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2科,《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
③笔试方式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④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面试。
(2)面试
①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②面试科目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与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科目为《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统筹安排地市确定面试标准。
③面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时间每人20分钟。
4.考试组织实施
(1)网上报名
考生报考教师资格,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考生在完成网上信息输入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
(3)准考证获取与打印
考生在完成以上报名程序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考务工作
河南省参加每年秋季国家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发布的时间为准。
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笔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面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专家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须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阅卷工作
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6)公布考试成绩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笔试费用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面试费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
(三)组织管理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调相关考试部门做好笔试工作,指导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官、建立考官库、组织考官培训等。
2.省、市招生考试部门
(1)省招生办公室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5年起,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教师资格笔试组织工作。
(2)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省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考区的笔试考务实施工作。
3.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省直管县的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其原属省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1.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2.对试题保存、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办法
我省从2015年起,选新乡市作为试点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5年一个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秋季开展定期注册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在全省范围内推开。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暂不包含其他教育机构(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注册程序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3.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
4.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三)相关经费来源
根据教育部规定,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咨询电话:(0371)60867560/60867561/60867562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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