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补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省人事考试局:
根据财政部通知规定,我省定于2015年3月9日至3月13日开通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考生在此期间可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补报名。各考试管理机构应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地区补报名的现场审核时间和地点(省直考区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本次补报名不统一征订考试相关书籍。
广东省会计考办
2015年3月4日
广东省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补报名咨询电话
考区 | 咨询电话 |
省直 | 020-37605711 |
广州 | 020-38920206 |
深圳 | 0755-25578785、83256125 |
珠海 | 0756-2510768 |
汕头 | 0754-88179769 |
韶关 | 0751-8631677、8761677 |
河源 | 0762-3388385、0762-3388627 |
梅州 | 0753-2122166 |
惠州 | 0752-2881881 |
汕尾 | 0660-3324857 |
东莞 | 0769-22831155 |
中山 | 0760-88929620 |
江门 | 0750-3501733 |
佛山 | 0757-83381225 |
阳江 | 0662-3412026 |
湛江 | 0759-3220632 |
茂名 | 0668-2276058、2283369 |
肇庆 | 0758-2229343 |
清远 | 0763-3877231 |
潮州 | 0768-2396302 |
揭阳 | 0663-8239102 |
云浮 | 0766-8819800 |
初级资格
1.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共10个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2.考务日程
(1)2015年1月28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1月8日至28日期间,考生登陆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各地级以上市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现场审核报名时间;省直考区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早公布本地区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15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发放工作。
(3)2015年5月16日至20日组织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
(4)2015年6月10日前,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
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6.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7.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8.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地级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现场审查报名。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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