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要求,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将于2012年10月27日至28日举行。为确保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云南省2012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12年8月8日前,各地完成联系考点,与考点签订协议等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传真上报《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严格按要求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2012年10月20日前,各地完成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三)2012年10月22日前,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四)2012年10月23日前,召开全省考务工作会议。
(五)2012年10月2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指挥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购置、租借防范科技作弊设备,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2012年10月27日至28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10月27日 |
9:00—11:30 |
9:00—11:30 |
14:00—16:30 |
14:00—17:00 | |
10月28日 |
|
9:00—11:30 |
(七)考试结束后,各州市会计考办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考卷送达省会计考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2012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会计考办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2年度会计考试工作总结,作为全年工作考核的依据。
二、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www.acc.gov.cn或kzp.mof.gov.cn),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5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各州、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27日前,各州、市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对于需将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应于2012年11月27日前汇总报省会计考办。
对于考试报名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省会计考办反映,各州市会计考办不得擅自处理。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地(州、市)(公章) 年 月 日
考试 |
报考总 |
考试科目 |
单科报 |
试卷预订情况 | |||||
30人考场 |
25人考场 |
10人考场 |
合计 | ||||||
初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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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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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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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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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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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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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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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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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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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试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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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试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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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试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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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试卷人 |
(办) (宅) (手机) |
注:“报考总人数”以考试软件中统计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