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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5.17)

来源:考试吧 2016-05-18 11:01: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5.17)”,更多会计职称考试每日一练,请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或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1

  [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确定收入额。

  A.

  账面价值

  B.

  公允价值

  C.

  账面原值

  D.

  历史成本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解析】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

  [单选题]7.下列关于优先股的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

  A.

  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B.

  公司累计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C.

  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10%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D.

  优先股股东在分配利润、剩余财产、参与公司决策上享受优先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选项BD: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3

  [判断题] 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的经办人员。(  )

  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

  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经办人员是受贿主体。

  4

  [判断题] 《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

  《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5

  [单选题]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是(  )。

  A.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B.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C.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D.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1)选项A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选项CD: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6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C.

  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并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1)选项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非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选项D: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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