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形式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作为票据主债务人,不得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付款。(P223)
(2)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P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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