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答题]
甲公司是上市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自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如下事项:
(1)2016年2月20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该业务系甲公司2015年3月销售给乙企业的一批产品,价款为300万元,成本为26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按该项应收账款5%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
(2)2016年3月7日,甲公司得知债务人丙公司2016年2月7日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甲公司的应收账款80%不能收回。该业务系甲公司2015年12月销售商品一批给丙公司,价款300万元,产品成本20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债务人丙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状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
(3)甲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至年末货款尚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因产品质量原因,丁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将上述商品退回,退回商品已入库。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4)2016年4月20日甲公司董事会制定提请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分配股票股利400万元。
(5)2015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 0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7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7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为175万元。2016年4月25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戊公司违约金800万元,甲公司决定上诉,但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二审很可能维持原判。
其他资料: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如无特别说明,调整事项均可调整应交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判断上述业务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编制会计分录(不需要编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留存收益的分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解析:(1)事项(1)属于调整事项。 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193.05
贷:坏账准备 193.05[351×(60%-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8.26(193.0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8.26
(2)事项(2)属于非调整事项。
(3)事项(3)属于调整事项。
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贷:应收账款 585
借:库存商品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4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
(4)事项(4)属于非调整事项。
(5)事项(5)属于调整事项。
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100
贷:预计负债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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