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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答题]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6年发生的主要事项如下:
3月5日,A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为其子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甲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5月20日,董事乙以A公司的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闲置已久的电脑一台。对此,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股东丙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
6月6日,丙向A公司的监事会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乙违反忠实义务,要求乙赔偿公司损失,遭到拒绝。6月20日,丙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乙提起诉讼。
11月20日,子公司在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乙的做法是否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3)丙以自己名义直接对乙提起诉讼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甲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违反了忠实义务。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题中,A公司章程已明确禁止总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故乙的行为不合法,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丙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股东丙要求监事会追究乙的责任遭到拒绝,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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