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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简答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乙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请求乙补足出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3)乙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乙应该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股东在出资之时,出资财产的价值是足够的;只是出资之后才因为某些客观因素而贬值。但此时与该股东没有关系.股东主观上并没有“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意思,因此一般情况下该股东并不承担补足责任。
(3)乙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简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通过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还审议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3)指出本题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
参考解析:(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电话委托不符合规定。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题中监事签名不符合规定。
18[简答题]
2015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5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6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6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7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公司章程约定的不设董事会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乙应补足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19[简答题]
2014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与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生产并销售家用电器。投资各方商议:B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丙以设备出资,丁以专利技术出资,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2014年12月,B公司成立。2015年1月,B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2015年12月,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更换公司现任经理;本年度不提取任意公积金,现存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将公司章程原来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为“平均行使表决权”。
2016年2月,A公司打算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一半直接转让给c公司,另一半转让给乙。
问题:
(1)B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与A公司商议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出资应当评估作价?
(2)B公司首次股东会由谁负责召集?
(3)B公司2015年12月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能否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直接转
让给C公司和乙?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甲、乙、丙、丁四人与A公司商议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所以,丙以设备出资,丁以专利技术出资,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均要评估作价。
(2)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①本年度不提取任意公积金,这一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所以,也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将公司章程原来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为“平均行使表决权”,这一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另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更换公司现任经理,这一点不符合规定。因为这是董事会的职权,本题中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④现存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这一点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题目中说“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因此不符合规定。
【解析】对于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是税后利润的10%,而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公司自行决定。而且在转增资本时,法定公积金有比例限制,即转增后剩余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没有限制,可以全部转增资本。
(4)A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乙,但是不能直接转让给C公司。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可以直接转让给股东乙。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不能直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C公司。
20[简答题]
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
A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15年6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16年一季度发生下列事项: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1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刑6个月。
(2)该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8000万元,公司决定2016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董事丁决定将其持有的部分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2)股东大会会议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3)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三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4)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5)公司董事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解析:(1)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首先,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次,乙兼任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2)股东大会会议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①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一般的公司债券,这是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才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不符合规定。首先,选举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4)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A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8000万元,可不再提取。
(5)公司董事丁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015年6月至2016年第一季度的时间不足一年,因此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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