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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简答题]
A公司为一家从事产品经销的一般纳税人,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提高当地市场份额,决定拿出5000件甲产品进行促销活动,现有两种促销方案:方案一是八折销售,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方案二是买四件甲商品送一件甲商品(增值税发票上只列明4件甲商品的销售金额)。根据以往经验,无论采用哪种促销方式,甲产品都会很快被抢购一空。
A公司采用现金购货和现金销售的方式,甲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每件30元,含税进价为每件23.4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要求:计算两种销售方式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并判断A公司应该采取哪种促销方式?
参考解析:方案一:八折销售 应纳增值税=30×80%×5000×17%-23.4/(1+17%)×5000×17%=34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3400×(7%+3%)=34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80%×5000-23.4/(1+17%)×5000-3400×(7%+3%)=19660(元)
应交所得税=19660×25%=4915(元)
净现金流量=30×80%×5000×(1+17%)-23.4×5000-3400-340-4915=14745(元)
15=14 745(元)
方案二:买四送一方式销售
应纳增值税=30×5000×17%-23.4/(1+17%)×5000×17%=85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8500×(7%+3%)=85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4000-23.4/(1+17%)×5000-8500×(7%+3%)=19150(元)
应交所得税=19150×25%=4787.5(元)
净现金流量=30×4000×(1+17%)-23.4×5000-8500-850-4787.5=9262.5(元)
由上可知,企业应该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即打八折的销售方式。
【思路点拨】
企业销售的甲商品为4000件,赠送的甲商品为1000件,在增值税方面,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且未在发票金额中注明,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故1000件赠品也应按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税
[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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