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投资税务管理
一、研发的税务管理
(一) 研发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办法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二) 研发税收筹划
【例7-4】 某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产品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0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
方案1:第一年预算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
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50%即15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4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300-(300+150) = -150 < 0
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年度弥补。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900-(360+180)-150 = 21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210×25% = 52.5(万元)
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300-(180+90) = 3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30×25% = 7.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900-(480+240) = 18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180×25% = 4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总额相同,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额不同。
二、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一) 直接投资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直接投资可以分为对内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是企业将资金投向生产经营性资产以期获得收益的行为,如投资固定资产、垫付营运资金等。对外直接投资如企业间的合作、联营。
1. 投资方向的税务管理
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如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投资地点的税务管理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地点的税收待遇进行考虑,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如税法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投资方式的税务管理
企业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方式。根据税法对不同投资方式的规定,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4. 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管理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则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则需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税率差别等因素来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将会合理、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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