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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复议决定
【预习要点】
方式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
举证责任 | 由被申请人承担 |
答复时间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决定种类 | 1.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生效时间 | 行政复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强制执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要点点拨】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有行政行为的,被声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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