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范围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①自行协商或请工会等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
②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劳动仲裁
④法院诉讼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参加人
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申请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的中断:清零(主观原因)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仲裁时效的中止:暂停(客观原因)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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