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定点、范围内的费用:
(1)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3)支付比例:一般为90%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4.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伤为停工留薪期)
(1)医疗期限
总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时间 |
10年以下的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内累计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内累计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内累计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内累计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内累计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内累计 |
认定与视同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挂钩)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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