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与视同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挂钩)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治疗费
④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延期不超过12个月)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①生活护理费
按生活自理程度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③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提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知识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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