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15类)
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等。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其他账户资金可在规定范围内支取现金。
银行卡交易规则
(一)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应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5.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二)贷记卡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①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③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利息。
④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⑤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三)其他规则
1.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2.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4.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预付卡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记 名 | 不记名 | |
资 金 | 单张不得超过5000元 | 单张不得超过1000元 |
期 限 | 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 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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