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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21)

来源:考试吧 2016-02-16 11:03: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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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零基础学员]2016会计职称通关复习规划已经发布热点文章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根据规定,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的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暂时预防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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