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保证
1.保证资格
(1)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总结: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附条件: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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