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注意】此处的转让无形资产仅指“土地使用权”。
1.我国境内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
(1)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部分服务业
(2)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另外一部分现代服务业。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有偿行为
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税目
(一)建筑业
判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
1.自建建筑物
业务内容 | 税目 |
自建自用 | 不征税 |
自建出售(新建) | 1.销售不动产 2.建筑业 |
自建出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自建投资(共担风险) | 不征税 |
自建投资(固定收益) | 服务业——租赁业 |
自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售 | 销售不动产 |
2.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意】电话“安装和移机”业务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判定标准: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邮政储蓄业务”
考点:以下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5)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
考点: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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