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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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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提示】“民告民”,应属民事争议纠纷;“民告官”应属于行政争议纠纷。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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