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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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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VS最长诉讼时效
起算点 | 长度 |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 3年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20年 |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 发生时间 | 效果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中断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1)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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