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内容导航】
财务会计报告(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财务会计报告(1)
财务会计报告(1)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相关链接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链接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单位类型 | 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 | |
自行记账 | 不设总会计师 | (1)单位负责人 (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设总会计师 | (1)单位负责人 (2)总会计师(即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
代理记账 |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2)委托人负责人 |
(4)统一口径
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5)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保密义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相关推荐: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章节练习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