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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讲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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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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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但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的、从事共同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形式。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部属于企业。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即由二个以上的投资主体组成。但随着一人公司在许多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承认,社团性已不再被视为公司的本质特征,尽管实践中的公司大多数仍是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之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社团性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主要有四项特征:

    1、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这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通常,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固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冈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某些具有营利活动的组织,如果其利润不分配给股东,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只有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一次性的、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属于营业活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等他物权,更不同于债权。依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于实践中的公司大多数是由多数股东组成的社团法人,所以典型的股权仍被视为一种社员权。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最主要的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公司的种类中还包括全部或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些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由于具有与其投资成员人格不同的独立法人人格,其存在一般不受其成员变化的影响,所以具有所谓“永久存续”的特性。(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公司的分类

    对公司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组织形式,各国立法规定是不同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在传统上将公司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些国家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取消了个别适用情况甚少的公司形式,如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则有所不同,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国家近似的公司类型去类推,大体上可将注册的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每种公司又有开放与非开放或称封闭与公开(即公司股份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能否自由转让)两种类型,此外还有保证责任有限公司等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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