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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1页

  第二章 3页

  第三章 5页

  第四章 6页

  第五—七章 7页

  第八章 第九章 8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这一章与去年的内容比较,增加了一节内容,即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内容。此外,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即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三个途径中,也都增加了相应的内容。本章近几年的分值为3至5分,由于今年本章进行了一些结构上的调整,所以预计本章今年的考分会有所增加,大概会在8分左右,主要以客观题为主。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这三个知识点可以在主观题中出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了解)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渊源(熟悉)

  1、经济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赖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在考试中常出现经济法形式的内容,这两者实质上是一样的。

  2、每类经济法的渊源的制订机关和效力范围。(多以选择和判断方式考查,如果出现混排的选项,注意层次的问题)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订,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法律通常都以“法”的形式出现,例如“公司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法规一般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深圳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A项属于法律,B属于行政法规,C属于地方法规,D属于部门规章。

  (4)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通常以“办法”形式出现。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要求考生记住这几种渊源的制订机关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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