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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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知识点表格归纳
表一、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宏观调控法 | 财税调控法 | 财政法 | |
税法 | |||
金融调控法 | 如银行调控和证券调控 | ||
计划调控法 | 如产业调控和价格调控 | ||
市场规制法 | 一般市场规制 | 反垄断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特别市场规制 | 如 | 银行监管 | |
保险监管 | |||
能源监管 |
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税法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
表二、 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 制定主体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表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主体形态 | 国家机关 | |
企业 | ||
事业单位 | ||
社会团体 | ||
个人 | ||
调整领域 |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 |
受控主体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规制主体 | |
受制主体 |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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