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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1)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知识点的总结,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知识点表格归纳

  表一、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金融调控法     如银行调控和证券调控    
计划调控法 如产业调控和价格调控    
市场规制法     一般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市场规制 银行监管    
保险监管    
能源监管

  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税法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

  表二、 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表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主体形态 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      
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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