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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2)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解释: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提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的一般规定

  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②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2)签章的具体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签章的特殊规定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举例:A向B签发票据,B背书给C,C背书给D,如果作为背书人的c的签章不符合规定,那么不影响其前手A和B签章的效力。

  ④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根据规定,应该加盖财务专用章,但出票人却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这种情况下,签章人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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