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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6)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给C,注意,支票不需要承兑,根据规定,签发支票的,提示付款时间为出票日起10日,假设C在10日提示付款,A应该付款。如果超过10日的,A可以不予付款,但C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要求A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另外,假设c在出票日后6个月内没有提示付款的,则C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其民事权利并未消灭。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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