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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9)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l、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取得支票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D,善意持票人D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则D不能向被伪造人C行使追索权,也不能向伪造人甲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这里,如果伪造人甲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解释: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举例】A出票给B,金额为10万元,B背书转让给C,C将票据金额10万元改为100万元。C是变造人,C背书给善意的D,D背书给E,E如被拒绝付款,E可以向A、B、C、D追索。A、B承担l0万元的责任,c、D承担100万元的责任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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