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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7)

  六、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汇票上的各项背书是否连续。

  解释: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例题1】定日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七、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的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2、追索权的客体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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