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中级经济法 > 正文

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1)

  四、汇票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在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理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假设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兑银行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银行仍要对D承担票据责任。但是D丧失对前手背书人B和c的追索权。

  【例题】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五、票据保证

  1、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为2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中级还有
2025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6日-8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