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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第八章

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的考点总结。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某些特殊情形要约不得撤销。(P329)

  3.实际履行原则(P331)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无效合同(P333)

  无效合同的界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5.可撤销合同(P335)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3)撤销权的时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效力待定合同(P336)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下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7.约定不明(P338)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338、339)

  9.不安抗辩权(P341)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10.代位权(P342)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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