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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4)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帮助考生备考。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2)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例题2】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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