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一、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二、要约与承诺
【案例】菜市场一幕:
小贩:“白菜便宜啦,一斤一块!”——要约
老太太:“八毛卖不?我多买点”——要约(新)
小贩:“最少九毛。”——要约(新)
老太太:“来30斤。”——承诺
小贩:“好咧!”——无法律意义
1.要约VS要约邀请
(1)要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为要约邀请。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解释】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违约行为了。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是一种客观事实,生效是一个主观价值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告成立,但是成立了的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2.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3.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解除。
③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条件就成就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乙就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购买甲的房子;(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由于甲的儿子并非该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当事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