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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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难点:重整与和解的比较
重整 | 和解 | ||
申请人 | 未进入破产程序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 |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
债务人 | |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 债务人/管理人 | 债务人 | |
通过方式 | 债权人会议 | 分组表决:1/2+2/3 | 不分组:1/2+2/3 |
人民法院 | 批准 | 认可 | |
负责执行 | 债务人 | 债务人 | |
效力 | 债务人 | √ | √ |
债权人 | 有担保/无担保 | 无担保 | |
保证人 | × | × | |
执行成功 |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