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提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和职责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体现的。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提示】例如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需要遵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关于设立条件的规定,而如果仅是开小摊卖煎饼的,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卖煎饼的主体进行资格要求,只要遵守一般的工商法律、法规即可。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强调”上,一是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二是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律制度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和资质条件等做出专门的限定。
【提示】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如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这便是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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