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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2)

来源:考试吧 2014-08-09 15:02:4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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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第 2 页: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 3 页: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点击查看: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讲解汇总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体现在经济法中,也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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