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导 读
主观题出题角度:
1.增值税 2.合同法 3.公司法+证券法 4.票据法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
合同 |
单方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无效; |
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效力待定; |
无效 |
欺诈、胁迫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无效 |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 |
无效 |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可撤销 |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在撤销前已经生效;②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③知道起1年内行使;④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5.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负责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紧急+维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
6.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法定代理 |
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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