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资本
①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②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③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
2.★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接管:
(1)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接管期由银监会决定,最长不超过2年。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考点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确定存款利率的上下限。商业银行在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存款利率。
(2)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3)我国能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结息规则:乖乖的到期按开户定期,否则按支取日活期。
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查询、冻结和扣划 |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
查询、冻结 |
与刑事案件打交道的+证监会→查询、冻结 |
查询 |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4.★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1.种类:
(1)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2)按其资产质量:正常、关注(不利影响)、次级(一定的损失)、可疑(较大损失)、损失(本息仍无法收回)
2.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针对个人贷款,要面谈、面签(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
(3)针对个人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要受托支付。
3.对贷款人的限制:
财务要求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关系人贷款★ |
(1)“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收费 |
计收利息、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但不可以是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投机经营。
5.贷款期限规则:
(1)设定:自营(不超过10年)、票据贴现(不超过6个月)
(2)展期: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不得超过3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