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
未生效 |
要约可以撤销 |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失效 |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行为能欠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
代理能力欠缺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
行为能欠缺 |
无权代理 |
追认权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
催告权 |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
撤销权 |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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