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3)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 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考点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征税范围:
(1)一般: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2)营改增:
交通运输 |
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 | |
邮政业 |
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邮政特殊服务、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信息技术 |
包括软件、电路、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
文化创意 |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
物流辅助 |
包括航空、港口码头、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装卸搬运和收派 | |
有形动产租赁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
鉴证咨询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医疗事故鉴定等)和咨询服务(代理记账、翻译服务) | |
广播影视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2.★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异地移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对外(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混合销售VS兼营
兼营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 |
混合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
【特殊】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处理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1)货物期货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在建筑现场制造不征收增值税。
(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与数量无关,不征收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征收增值税。
【注意】天然水、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营改增的特殊规定★
非营业活动 |
(1)非企业性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
不属于境内提供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或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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