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考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
国有独资企业 |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国有独资公司 |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2.★兼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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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 |
董事长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
不得兼任经理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
3.★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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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 |
国有控股、参股 |
①合并、分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发行债券;④分配利润;⑤解散、申请破产;⑥改制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
①进行重大投资;②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③转让重大财产;④进行大额捐赠 |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
【补充】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还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与关联方的交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控制的企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5.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6.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1)重大损失: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的董监高。
(2)特别重大损失或经济性犯罪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的董监高。
【考点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型单位
【注意】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4.产权纠纷处理程序:①国有间:协商→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政府;②国有与非国有:协商→司法
5.★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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